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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基层法官角度谈司法公信力提升
 发布时间:2020/3/30 浏览次数:2678

 

构建社会的道德高台

 

--从基层法官角度谈司法公信力提升的

路径选择

论文提要:

 

司法公信力是指社会公众对司法制度以及司法裁判的信任程度,是司法人员(主

要是法官)通过长期司法活动向受众提供正义、公平、可信、权威、高尚的执法

案例,在受众心中建立起来的诚实守信、公正、正派的信任度和影响力。 澳大

利亚法官马丁曾说:“在一个秩序良好的社会中,司法部门应得到人民的信任和

支持。从这个意义上出发,公信力的丧失就意味着司法权的丧失。”可见司法公

信力的降低无疑将弱化法律的地位,直至动摇法治的根基。胡锦涛总书记曾说

过,在当前和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矛盾和问题可能

更复杂、更突出。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城乡之

间、区域之间、行业之间发展极不平衡,强烈的经济利益冲突,随着我国经济发

展速度的变缓,各类曾经潜在的或已经显现出来的矛盾都突显出来,经济社会发

展呼唤正义、公平,但遗憾的是作为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却因司法不公屡屡在

人代会上成为口诛笔伐的对象 ,“信法不如信访”,司法公信力已经成为必须

解决的大问题。时代需要公正的审判,时代需要正义甚至完美的形象,尽管人民

法院的整体司法水平确实是不断提高的,但是人民法院仍然需要继续采取更多有

效措施,赢得人民群众的普遍信任和支持,这不仅是自我救赎,更是历史使命。

基层法院承担着全国80%以上案件的审判执行工作,而且与人民群众的接触最

多、最频繁,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信任程度几乎全是根据基层法院法官的言与行来

作出判断的,因此在社会道德滑坡现象屡现,公众普遍焦虑的当下,如何将基层

人民法院构建成职业的道德高台,赢回公众的信任和本应有的尊严和敬重,让其

成为高素质高社会地位职业的代表,这不仅有利于通过审判解决各类矛盾纠纷,

提高司法公信力,还会向公众传导正义和公正的信息,引导整个社会道德素质的

提升和人们心中法治社会规则的养成。全文共计9703字。

 

以下正文:

 

一、     司法公信力调查情况

 

20123月至5月,我们利用近三个的时间,采取自己亲自走访填表、请亲朋好友

代走访填表的方式开展了一次关于法院司法公信力情况的调查,共收回调查表

858份,结果显示如下:

 

1.   其中自己或亲人参加过诉讼的与没有参加过诉讼的人数比例为:690168

说明司法活动与人民群众生活的密切性。

 

2.   各类身份的被调查人对法院司法公信力的认可程度的表格:

 

认可程度

农民

企业人员

无职业人员

机关人员

司法机关人员

律师

教师

其他

合计

占全部人数比例%

很好

78

9

9

12

18

9

24

21

180

209

84

12

15

15

18

30

24

33

231

269

一般

48

24

24

18

24

21

24

30

213

248

12

6

15

18

24

9

21

42

147

171

很差

6

6

9

15

15

6

18

12

87

101

合计

228

57

72

78

99

75

111

138

858


 

分析:从表格中可以看出,有628名(占全部被调查人的72.6%)被调查人打

“一般”以上的评价,说明大多数人对司法是认可的,而且在调查中发现,几乎

所有被调查人都认为法官素质越来越高、司法行为越来越规范,司法公信提升的

趋势是向好的;228名农民中有162人打“好”或“很好”,说明农民对司法的认

可程度普遍较高,但调查中也发现有半数左右农民对司法并不了解,可以理解为

出于对党和政府的好感而给法院打好评;99名司法机关人员中有15人、75名律师

中有6人打“很差”,这是一个问题,因为他们是对司法最熟悉的人。

 

二、     司法公信力不高原因的统计及表象分析

 

1.   调查中有205人认为司法公信力不高的原因之一是关系案的大量存在。“官

司一进门,双方都找人”,把功夫用在判决前与法官的非正常沟通上,而法官大

多出于人情、以后的关系等等的考虑,一般不会直接正面明确的回绝,而是表

示:“在我能力范围内,我一定帮忙”。如此,即使法官确实是秉公办案,并没

有因关系而故意偏袒一方,但当事人会依然认为这份公正是由于他找人了的缘

故,他不仅这样认为,还会把这个当作经验告诉其他人。这105人中大约80人是

从亲朋处听说关系案的。

 

2.   调查中有185人认为司法公信力不高的原因之一是司法不廉。一个地方出现

了法官因贪腐获刑的事件,往往几年内都是群众津津乐道的题材,司法公信力在

这种长期反面教材的熏陶下怎么可能提高。真是“一粒老鼠屎坏了一锅汤”。

 

3.   调查中有152人认为司法公信力不高的原因之一是法官素质不高。庭审前与

一方当事人聊得眉飞色舞,庭审时让一方当事人充分发表意见却总是阻止另一方

当事人发言,每年发改案件上百件,大多数信访案件的根源都是法官办案有瑕

疵。

 

4.   调查中有106人认为司法公信力不高的原因之一是老百姓法律素养不高。许

多当事人没有证据意识,往往在庭审时一再强调事实如何如何,却举不出任何证

据,输了官司便认为司法不公。还有一些当事人没有诉讼时效观念,过了诉讼时

效才来主张权利,法院不支持就认为司法不公。

 

5.   调查中有32人认为司法公信力不高的原因之一是执行不到位。花费大量的人

力、时间和金钱,结果却是“赢了官司输了钱”“判决书成了法律白条”,怎么

说当事人都不会信服的,如再加点法官的人为因素,当事人不闹法院就算是好的

了。

 

6.   调查中有14人认为司法公信力不高的原因之一是权大于法。一些当事人通过

各种关系找到法官的领导,法官的领导再以指示办案方向、审批判决书等方式要

求办案结果,法官又不得不听。

 

三、司法公信力不高的深层原因分析

 

公众法律素养不高是客观事实,但更重要的原因还是法官的原因,因为法官是法

院的主体,是所有司法行为的作出者,公众是通过法官的司法行为来评价司法公

信力的。可以说法官公正、高效、亲民,自然公众认可司法,司法公信力就高,

反之亦然。174名司法机关人员与律师身份的被调查人中有54人对司法公信力打

“差”或“很差”,越熟悉司法的人越不认可司法,关系案、司法不廉、素质不

高占原因统计前三位,而且我们还发现,法官职业荣誉感、职业信仰普遍不强,

更谈不上像爱惜生命一样爱惜职业荣誉,甚至个别法官游走在犯罪的边缘,因此

我们非常有必要认真探讨造成司法公信力不高的深层原因。

 

 

(一)       建国以来国家对法官队伍建设的指导思想的偏差导致法官整体素质偏

低、缺少职业神圣感、历史使命感。在国外的许多国家,法官是绝对的精层,法

院被赋予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的重要职责。在中国广大人民群众也

确有这样的期待,事实上法院在处理社会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秩序方

面也确实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是,对法官职业的认识上,国家曾经没有认识到

这是专业性很强的职业,直接结果是大量法律素养不高的人员成为法官甚至是法

院领导,法院整体素质不高,不能与社会转型期公众对法院的职能要求相适应,

司法不公也成为公众关注的重要话题。近几年,国家对公正司法提出了很高的要

求,也采取了提高法官准入标准等一些措施,使法官队伍整体素质有了较大提

高,但是由于整个司法体制的不完善,仍有许多法官感到 “不公正”。在调查

中发现,一些法官(特别是通过全国司法资格考试,在法院已经工作七八年以上

的法官)评价自己的职业是:满心欢喜地进来,心存不甘地工作,对道德、能力

要求很高,但地位、工资都很低。期待早日实现法官单独序列管理,却不知有生

之年能不能实现。长期抱着怨气工作,怎能期待法官产生职业的神圣感、使命

感。在道德层面上,法官职业应该是社会最神圣的职业,法官应该是公众敬仰、

信服的道德楷模,是公平正义的代名词。而事实上我国的法官职业却成为腐败的

重灾区,成了反面的道德楷模 。究其原因,就是因为国家并没有将法官职业定

位为“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的决心,现有机制既不能体现法官的个人

成就感,让社会精英趋之若鹜,也不能正向引导法官强烈自律,成为道德的楷

模,受公众敬仰。司法体制必须改革,这需要国家的顶层设计,需要国家层面的

对法官职业的观念转变。

 

 

(二)       法官准入标准低导致法官整体业务素质低。国外法官是传统的精英群

体,选拔非常严格。在日本,要想成为一名法官,首先必须是法律系或研究院的

大学毕业生,其次,还要通过日本国最难的考试即国家司法考试 。在韩国,在

成为法官一般需要三个阶段:考入大学的法律系、通过难度极高的司法考试(通

过率基本在4%左右)、到司法研修院培训两年,成绩优秀者(排名前200名以内)

才可能成为法官 。在英国,地方法院法官必须有七年以上出庭律师的经历,四

十岁以前被任命为法官是极少见的事情。在律师界开业不足十五年的人很难被任

命为高等法院的法官。在美国,一般来说,在从事法官这一职业以前,大约要有

15 年以上律师经历,具有法学学位和职业律师的经验是成为一名法官最普遍的

资格要求,能否出任法官主要取决于律师执业中的成功。 选任条件高,成为法

官必须要有过五关斩六将的能力和资历,从而从制度上就能保证初任法官即是人

们公认的精英,让人们从心底往外产生尊敬和信服。在我国,近年来法官准入标

准有大幅提高,极大地提高了法官队伍的整体水平,但对初任法官年龄限制还不

严格,30来岁即当法官的现象在许多地方都普遍存在,这或多或少对司法公信力有所影响。

 

(三)       法官任命格式低导致法官社会地位不高。在韩国,大法院院长是经国

会同意由总统任命的,在国家领导人中位列总理之前。初任法官由全体大法宫组

成的大法官会议任命 。在英国,所有各级法院的法官均由最高法院大法官提

名,英王委派或任命。在美国,所有联邦系统的法官(包括最高法院、上诉法

院、地区法院的联邦法官)均由总统任命,参议院批准。若干个州实行法官选举

制,除此之外的州则由州长或州最高法院院长任命法官。 法官任命格式高,就

是人为地将法官社会地位提高,有利于法院、法官权威地位的形成,也有利于法

官职业神圣感的形成。

 

(四)       法官管理制度行政化导致法官的职业认同感差。虽然宪法规定“人民

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事实上法

院经费由同级政府拔给、人事任命由同级政府为成员的党委会研究决定,法院对

于政府领导、甚至一些政府部门重要岗位的一般工作人员对司法的干扰都不敢轻

易说不。因此,法官自认低人一等,群众认为法院与政府是一家的也就不足为奇

了。在法院内部,行政级别高的法官不仅有较高的薪金,还掌握着大到整个法

院,小到每个案件的最终裁判权。在审判活动中,即使官阶较低的法官所作出的

裁决是正确的,但只要这个裁判结果违背了院领导甚至庭室领导的意图,这个裁

判也要改变。其结果必然如同青岛中院牛传勇在给《法制日报》社的信中讲的那

样:在法院的内部实行严格的等级设置,再加上下级服从上级这一高度行政化的

管理模式,使法官结结实实地处于法院的最底层。这种阶位的设置,也使法官最

朴素的奋斗目标与理想就是:“不做法官,尽早走出最底层,晋升到更高的阶位

去作法官的领导”。以不做法官为理想的现实,本身就是对法官精神追求的极大

冲击。同时,这种行政化管理,客观上必然导致法官对上一级决策层领导的绝对

服从和依附,并为审判权以外的权力对司法活动的不当干预提供了方便。 法官

不安心做好本职,这是司法公正的最大隐患。

 

(五)       法官保障机制不健全导致法官以权谋私现象大量存在。基层法官的待

遇低,不仅东部沿海地区与西北地区的待遇相差明显,而且就在同一个地方,与

烟草、供电、国地税部门、移动通信部门等工资待遇相差都很远,普遍要比当地

法官的工资待遇高一两倍甚至三四倍。工资不高,物价却是飞涨,以敦化为例,目

前工龄十七年的法官的月工资只有3000元左右,但敦化市区内房价平均达3500

/平方米,最高5800/平方米,法官要靠自己工资买一套80平米的房子,他不吃

不喝什么都不扣也得至少工作8年。并且,目前法官待遇基本是依照同级公务员

的标准,但无论从入门门槛还是工作压力 来讲,法官与一般公务员都是不同

的,他们所承受的各方面的压力是常人难以想象的。付出与取得长期不平衡,往

往会产生两个不好的结果:一是法官离职、离岗,选择离开这种不平衡的机

;二是法官以权谋私,自己创造一种平衡。而这必然会损害司法公正,降低

司法公信力。

 

(六)       传统法律文化的负面影响导致现代司法文化氛围难以形成。法律文化

指的是一定的国家、地区或民族在长期的社会实践中逐步形成的,并在一定的历

 

史时期具有相当稳定性的对法律意识、法律制度、法律实施等法律活动所持的立

场和方法。它对人们的法律活动起着潜在的指引作用。一国司法公信力的状况往

往要受该国法律文化传统的巨大影响。应当承认,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就其具体的

法律制度而言充满着无数闪光之处,但不容否认,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也包含了

很多消极的因素。如以皇权专制和父权家长制为核心的宗法等级社会结构,根深

蒂固的人治主义传统、官本位思想、淡薄的权利意识、法即是刑的片面观念、极

端化的“无讼”思想等等。所有这些对中国法治的发展和司法公信力的增强产生

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四、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途径选择

 

一个真正和谐的社会,并不是没有任何矛盾纠纷的社会,而是总能妥善解决矛盾

纠纷的社会。 “老百姓到法院打官司,是穷尽其他救济手段后的最后选择”

江泽民同志曾指出,“如果执法人员不秉公执法,甚至执法犯法,贪赃枉法,群

众就会失去对法律的信任,进而失去对党和国家的信任”。  可见,司法公正是

社会公众对法治社会的期望,直接关系到党和国家的生死存亡。因此,建立健全

保障和促进法官公正司法的机制,把法官职业营造成社会道德高台,同时,在全

社会营造现代化的法律文化氛围,这应该是提高司法公信力的总的指导原则。

 

(一)必须明确法官在社会生活和道德层面的角色定位和法官队伍建设的目标。

学者界对法官的定位大致有三种:一是认为法院是把持正义的最后一道门槛、法

官是正义的化身 。二是认为法官是司法的自动售货机 。三是认为法官跟其他职

业一样,只是一种职业,如果把法治当作一条环环相扣的锁链的话,那么法官只

是链条上的一个环节,跟其他环节没有太大的区别 。从国家对法官职业的重视

程度看,目前国家给法官的定位应为第二种或第三种。如此这样,法官充其量不

过是一个普通的公务员,但事实上这对我国的法治建设是极端有害的。亚里士多

德说过:“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无数的历史也证明法治优于人治,建设社

会主义法治国家才是中华民族摆脱贫困动荡,保持长治久安的基础。而根据英国

法学家戴雪对于法治的经典定义,法治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法律

具有超越也包括政府的广泛裁量权在内的任何专制权力的至高无上的权威;第

二,任何公民都必须服从在一般法院里实施的国家一般法律;第三,权力不是建

立在抽象的宪法性文件上,而是建立在法院的实际判决上。” 因此,建设法治

国家必须要确立法律的权威,必须保障法官能够公正司法,这样才能内因决定外

因,引导公众对法律的信仰、尊敬和信服。因此,国家必须坚持对法官社会角色

的第一种定义“法院是把持正义的最后一道门槛、法官是正义的化身”,从而才

会有“正义、良知、荣誉和公信构成法官群体的核心价值体系”的道德和信仰要

,法官职业应该是社会和道德层面上的一个高台,受公众仰视和膜拜。法官

队伍建设的目标也应该是职业化、精英化。只有明确了这几点,全体法官探讨多

年的司法体制改革才有意义,才能从根本上提高司法公信力。

 

(二)       应该严格准入、高格任命、法官遴选,逐步实现法官精英化。“具备

相应的法律知识,是做好法官的最低条件。就如同赛场上的裁判一样,如果裁判

者自身连比赛规则都搞不清楚,要其做出正确的裁决是不可想象的。” “司法

是否良善,关键在于法官是否有良善的品质司法。在恶法的前提下,不可能有完

全良善的司法,但良善的法官有可能遏制恶法的不良效果;在善法的立法环境

下,性恶的法官必然会抑制法律所张扬的社会正气” 。可见法官业务素质和道

德操守对公正司法和张扬社会正气的重要性。建设我国的精英化法官队伍,从文

化传统相似性考虑,建议参考韩国法官制度:要想成为一名法官,必须是全日制

教育法律专业本科生以上学历毕业,通过全国司法考试(司法考试应保持较高难

度)后,进入省级法律研修院(由省级法官培训学院、检察官培训学院等机构合

并而成)研修两年,成绩优秀的(如考试成绩前100名)才可以向省法院提出从

事法官职业的申请,由省法院院长任命为预备法官,一律到基层法院以法官助理

身份实习2年,实习期满由省法官协会考核通过后,由省法院院长任命为助理审

判员,一律到基层法院从业,助理审判员不可单独办案,只能与其他法官组成合

议庭,担任助理审判员十年或年龄已满40周岁的助理审判员,经省法官协会考核

后,由省法院提请省人大任命为审判员。对于目前已经通过公务员考试、全国司

法资格考试、年满40周岁、被各级人大任命为审判员的现任法官,适当时间可以

直接过渡,经省法官协会考核后,由省法院提请省人大重新任命为审判员。其他

人员继续依照原来编制管理。省级法律培训机构合并有利于法律知识培训的统一

性,也会产生竞争性,择优更会显示法官的精英化。由省法院院长、省人大任命

有利于提高法官的社会地位。由省法官协会考核是考虑它是法官自治组织,有新

的成员加入,为了组织的纯洁性,也应该进行多方面的考核。助理审判员不能单

独办案,有利于集中精力学习和积累审判经验,还不用担太大责任和压力。40

任审判员一方面显示精英化,另一方面40岁成年人的人生观、价值观已经养成,

经济基础也基本形成,有利于抵抗外界的各种诱惑和不良干扰。初任法官一律到

基层法院从业,有利于实施法官遴选制度。其他人员继续依照原来编制管理,有

利于尽快实现法官队伍的吐故纳新。如此,不出十年,法官就都是民众公认的精

英了。

 

(三)       实行法官单独序列管理。打破目前单一的行政管理体制,实行法官及

辅助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将法院内部人员按分工划分为法官、辅助人员、行政人

员三大类,按照审判工作需求、工作内容、工作量大小、工作能力要求等指标定

编、定岗、定责、定比例,因事设职,实行不同于普通公务员的准入制度、考核

制度和职务职级晋升办法,这是落实《法官法》的重要举措,符合司法工作规律

和法律职业特点 。王胜俊院长在去年人代会上所做的《法院工作报告》中明确

写明“启动法官单独职务序列、法院人员分类管理改革,推进法官招录体制改革

等工作,切实解决法官提前离岗、离职等问题,着力加强基层职业保障。”这是

一个积极信号。在此,我们建议一是尽快出台法官单独管理制度和法官遴选制

度,适时出台法官任命制度、法官任职终身制度等,配套实施效果会更好。二是

提高法官津贴的标准,尽快让法官的实际收入至少达到同年龄条件一般公务员的

2倍,并实行定期涨薪制度,这不仅有利于廉政建设、提高法官地位,更重要的

是有利于吸引高素质人才投身法官职业 。有人会说全国19万法官,全部涨薪财

政支出太大,但我要说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法官队伍对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意义极

大,而且国家最初的指导方针有误,为此埋单也理所应当。

 

(四)       必须现在就开始进行严格的法官考核制度。我国现行法官管理制度对

法官的管理和要求过于宽松,如对法官的行为不端,在美国就可能要被清出法官

队伍。而在我国却不以为然。 建议一是严格执行错案责任追究,河南省法院的

“错案终身责任追究制”可参考;二是由省级政法委或纪检成立专门的司法委员

会,采取类似于“钓鱼式执法”等方式进行严格检查考核,对违法犯罪、循私枉

法、行为不端的一律清除出法官队伍。虽然看起来残酷,但实际上是法官队伍的

一种自我净化,去劣存优,重新赢得群众的信任。要保证法官不仅成为维护法治

的力量,同时还要成为社会行为道德规范的楷模和典范,就必须借助制度的力量

来弥补法官在人格品质上可能存在的缺陷。西方法治国家的经验表明,对法官行

为设定高额风险,是阻断法官肆意和人格缺陷的有效方法。

 

(五)       鼓励采取内生与外控结合型司法管理模式。内生性管理机制是指,依

靠法官人格朔造与品质完善,强化主体意识和自治精神,启发、引导、激励内在

力量,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约束的管理机制。外控性管理机制是指,

以职业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为目标,通过外部约束力量对法官实施的司法行

政与业务活动。内生与外控结合型司法管理模式,即法院以内生性管理为基础,

以外控性管理为补充,重视法官人格塑造与能力培养,建立和完善自律与他律,

管理与服务有机融合,并符合以人为本理念和司法规律的新时期司法管理模式。

主要原则:一是以人为本。在管理当中要根据人性的特点与需要,组织实施管理

措施,使人的愿望最大可能得到满足,人性的发展更加符合人类发展规律的要

求,使人的能力最大化释放。二是刚柔并济。既有刚性要求,又有柔性因素,更

多的体现在使用软办法对司法活动进行管理。三是文化引领。法院文化是司法管

理的灵魂和内在力量,对于法官核心价值观的养成、行为规范及素质的提高具有

重要意义。 主要措施:一是强化对法官公正廉洁公正为民核心价值观的教育,

树立正确的审判观和政绩观;二是弘扬法院精神,启发激励法官的正义情感,增

强组织和团队意识;三是强调学习型法院的建设,开展法院文化建设。

 

(六)       必须落实好司法公开的各项措施。导致司法公信力不高的一个重要原

因就在于司法和普通群众还存在一定距离,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

和监督权还未得到充分体现,一些群众对司法工作存在这样那样的疑虑,司法的

社会认知度和认同度有待于进一步提高。司法公开就是一个杠杆,能够撬动司法

公信力的整体提升。没有司法公开,就没有社会监督,也就没有司法公正。司法

要公开,就要有民众参与,司法公开只有与民众的参与同行,才能彰显司法的人

民性,增强司法的公信力。 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还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选择

性公开的现象,群众想知道并且依法应当公开的事项,有的却没有公开,这为少

数人猜测暗箱操作挖掘内部信息,甚至传播小道消息提供了空间。司法公开,并

不是人民法院想公开什么就公开什么的权力,而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民主权利。人

民法院要把司法公开作为应当依法履行的义务,努力实现看得见的公正,“可感

受的高效”“能认同的权威”。 要积极开展裁判文书上网、庭审过程上网、公

众开放日活动,建立法院工作发布制度,主动邀请代表委员监督法院工作。

 

(七)       实施联动司法,重点解决执行难和信访问题,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

果的统一。目前法院面临几大挑战:一是案多人少的矛盾日益加剧。二是处理案

件的难度和平衡利益关系的难度越来越大。三是大量社会矛盾积聚法院,也使人

民法院积蓄了越来越多的矛盾。四是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元化司法需求与人民

法院司法供给之间的基本矛盾更加突出。 面对如此严峻的挑战,人民法院必须

树立联动司法理念,对外依靠党委统揽全局、协调各方的政治优势,自觉接受人

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主动争取政府的支持和配合,积极促成法院与社会的良性

互动,充分发挥仲裁、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等非诉矛盾解决机制的作用,减轻法

官压力,让法官有更多的精力办案,重点解决执行难和信访这两大突出问题;对

内推动法院之间协调联动,减少司法冲突,规范法律适用,通过扩大指定管辖、

提级管辖、委托执行、协助执行、委托取证、委托保全、信息共享等,发挥人民

法院的系统优势和整体功能,提高司法效率。

 

以上七点建议,前四项为治本之策,后三项为当前法院应做之事,只有标本兼治

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司法公信力不高的问题。总之,司法公信力是人民法院存在的

基础,法官职业应该是受民众尊敬和向往的最理想的职业之一,法官也应该是社

会道德的典范,即使短期内事实上达不到,但在制度设计时应该这样设计。给法

官一份公正,让法官给民众一份公正,这才是法治社会的和谐与有序。

 

 

作者简介:

任建国,男,1972年生,河北省抚宁县人。2004年通过吉林省公务员考试,

进入敦化市人民法院。2008年通过自考,取得吉林大学法律专业毕业证

书,同年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现为敦化市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四级

法官。

卢久绪,男,1961年生,吉林省敦化市人。19897月进入敦化市人民法

院,历任立案庭副庭长、书记员管理科科长、监察室主任,现任敦化市人

民法院监察室主任、专职审判委员会委员,四级高等法官。

 

论文独创性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论文是我个人进行研究工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

尽我所知,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论文中不包含其他人

已经发表或撰写的研究成果,特此声明。

作者签名:任建国    卢久绪             日期:2012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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